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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0/1/20    作者:(管理员)    来源:(上海佳苑验房)    浏览次数:(8212)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评价导则》和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质量验收活动,是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住宅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立分户验收组,由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组应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分户验收组应当以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为依据,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评价导则》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验收。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但粗装饰住宅必须包括:(1)房间尺寸,(2)地面、墙面裂缝情况,(3)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4)门窗安装质量,(5)给排水及燃气工程质量,(6)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吊顶、地板、涂饰、裱糊、橱柜安装及住宅智能化工程等。
  第七条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作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第八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核查,并在监督报告中记录核查情况。如核查中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凡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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