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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误差处理有定论

添加时间:2008/6/24    作者:(管理员)    来源:(上海佳苑验房)    浏览次数:(5257)

在商品房买卖中,对交房时发生面积误差该如何处理的规定颇多,而且规定之间甚至相互矛盾,因此争论也比较多。《解释》的出台,使面积误差的处理有了个定论。

  根据《解释》的规定和精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面积误差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即多退少补。购房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了3%,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主张返还已付房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不要求解除合同,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即购房者不付款即可取得所有权。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负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包括利息,由开发商返还给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负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

  上述规定里,面积误差比超过负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应当特别引起开发商的重视。此项规定的出台针对故意面积缩水的行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以每平方米5000 元共100 平方米的房屋为例,若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那么根据上述规定,以3%为限,开发商不仅要返还购房者3平方米计1.5万元的房款及利息,还要双倍赔付购房者超出3%部分的7平方米的房价款7万元。当然,上述规定只是适用开发商和购房者对面积误差处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则不按上述规定处理。因此,对开发商而言,加强销售管理,制定一份完善的预售合同,对面积误差处理作出详细约定,是预防面积纠纷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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